潍坊国家农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产教联合体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市域产教联合体内产权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资源的合理使用和保护,促进产业和教育的深度融合,推动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本制度适用于市域产教联合体内所有成员单位,包括政府、高校和企业等。

第二章 产权归属

第二条 市域产教联合体的产权归全体成员单位共同所有,按照各自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联合体成员单位在加入联合体时,应明确其产权归属,并按照约定进行出资和权益分配。

第三条 联合体应明确各类资产的产权界定,包括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确保产权的清晰和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在产权界定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避免产生纠纷和矛盾。

联合体实行统一使用、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成立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资产及产权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单位按资产不同形态和分类,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资产使用部门对本部门管理或使用的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负责。

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

挥资产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配置资产,

由资产所有部门进行联合体内部调剂,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产权使用

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七条 资产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并保持在用资产完好,

并做到资产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因机构调整,内部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与调账手续。

第八条 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行为,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按规定向资产所在单位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资产进行对外抵押、担保等。

第十一条 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含股权转让行为);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第四章 产权登记与纠纷管理

第十二条 联合体应依法对拥有资产确认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

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及纠纷,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予以处

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 联合体资产处置,应提报资产所有权归属单位,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联合体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资产。

第六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十六条 联合体资产收益是指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

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第十七条 联合体资产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益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防止资产收益流失。

第十八条 联合体成员单位在产权交易和流转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七章 产权保护与纠纷解决

第十九条 联合体应加强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产权保护机制,防止知识产权侵权和资产流失。对于产权纠纷,联合体应积极协调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市域产教联合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废止,须经市域产教联合体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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